近日,在湖南省首届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3+N” 工作机制研讨活动上,湘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待遇争议案,被推选为省级典型案例。该案通过行政复议调解,不仅帮超龄劳动者拿到了应得的工伤待遇,更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 “湘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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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一位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支付争议。第三人旷某是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中学食堂工作。尽管旷某已于2022年11月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仍持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5月,旷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当其用人单位向湘乡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却收到了《不予支付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旷某的工伤医疗、经济补偿等权益面临 “落空”,用人单位随即提起行政复议。
“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即便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湘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直言,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实践中易产生分歧的难点。
办案人员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超龄"在岗老年员工增多的社会背景出发,深入分析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保险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认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该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对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参保、且已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切实化解矛盾,复议机关决定用 “调解” 的方式解决争议。然而,一开始调解并不顺利。对此,办案人员进一步优化调解方案,一方面做通申请人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复议意见书的形式,促使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不予支付决定,重新作出支付决定。
最终,湘乡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自行撤销了《不予支付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得以终止。目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 | 吴维
二审 | 成勇
三审 | 谭浪
副总编辑 | 周鑫
总编辑 | 易绚梅
责编:丁甲婧
来源:湘乡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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